关于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
关于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
省政府法制办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依法在省政府网站上和省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现将公众意见处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辽宁省东水济辽工程保护和供用水管理条例(草案)》意见处理情况
意见: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所附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采矿包括采石和采砂,建设统一口径。
处理情况:纳入到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一)、(二)项当中,表述为“采矿(石、砂)”。
二、《辽宁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草案)》意见处理情况
(一)意见:立法要有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充分参与。
处理情况:纳入到第八条:“残疾人工作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和第九条:“残疾人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残疾人、老年人、媒体代表等社会各界参加的社会监督员队伍,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和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意见:城市应该建立起由市长牵头、副市长主抓的无障碍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处理情况:纳入到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和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社会基本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意见:利用经济杠杆加速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处理情况:纳入到第十四条:“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可以采取财政奖补、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措施,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
贫困残疾人家庭有无障碍设施改造需求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其对住宅相关设施进行改造。”
三、《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意见处理情况
(一)意见: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应明确。
处理情况:《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此已有规定,为避免重复,故未予采纳。
(二)意见:饮用水水源责任单位是环保部门,不是供水单位的责任。
处理情况:纳入到第二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涉及的水源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意见:供水单位因饮用水污染停止供水,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饮用水污染属于突发事件,无法做到提前通知用户。
处理情况:纳入到第十九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农村集中式供水管理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发生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发展和扩大,并在两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意见:一个单位负责管理多个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议统一办理一个卫生许可。
处理情况:纳入到第七条第二款:“两个以上二次供水设施由一个单位负责管理的,应当合并办理一个涵盖多项二次供水的卫生许可。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同一管理单位逐项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
(五)意见:用户发现二次供水水质可能受到污染时,可以要求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
处理情况:纳入到第十四条第三款:“业主发现二次供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