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立法解读
《辽宁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立法解读
《辽宁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
一、关于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协调
针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存在协同不够、衔接不顺的问题,结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十三五”实施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9〕4号)精神,《规定》从三个方面做出规定:一是强化政府的主导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和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能够满足社会基本需求,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二是明确政府承担残疾人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服务等工作。三是明确其他有关部门作为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第五条)。
二、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主要环节的管理
针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环节存在的实际问题,《规定》主要从五个方面做出规定:一是明确无障碍设施之间、无障碍设施与其他设施之间的衔接责任(第十一条)。二是规定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相关设施的设计、建设过程中各自承担的责任(第十二条)。三是对未按无障碍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施工的行为,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通过审查,有关部门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三条)。四是对新建、改建、扩建无障碍设施提出要求,明确应当设置坡道、盲道、信号提示和声响装置、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通道的公共场所,并规定了优先改造无障碍设施的机构和场所(第十四条、十五条)。五是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和居住区,规定由市、县政府制定改造计划,采取财政奖补,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措施组织实施改造(第十六条)。
三、关于强化宣传,扩大社会参与
为了增强全社会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保护意识,《规定》一是要求各级政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二是要求残疾人工作机构等有关部门组织相关群体开展无障碍设施体验活动(第七条)。三是按照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明确残疾人工作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的参与权,即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