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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类型裁判规则10条

发布时间:2017-05-26 14:27:00 作者: 来源:

1.对担保方账户可直接扣收的约定,属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合同约定贷款逾期未偿,贷款方有权在借款方或担保方的存款账户直接扣划的,应视为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

2.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时承担保证责任,应属连带性质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时,应认定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性质责任。

3.保证责任性质约定相互矛盾时,按非格式条款认定

保证合同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约定的保证人责任性质相互矛盾的,应按非格式条款认定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性质。

4.向债权人承诺“可考虑代替偿还”,可认定为保证

上市公司就关联子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诺“在子公司确实无能力偿还时,可考虑代替偿还”,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5.保证人承诺接通知后即代为偿还的,属于连带保证

担保人承诺在主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债务情况下,担保人“接到债权人通知后代为偿还”的,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6.公告中保证人排列方式,不能推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不能仅以公告中两个保证人名称的排列方式而推定其为连带共同保证。

7.约定债务到期不能清偿由担保人偿还,属一般保证

《担保法》生效前担保合同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由担保人偿还的情形,依法应认定为一般保证的性质。

8.约定“不能履行”和“不履行”承担不同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采用的是“不能履行”还是“不履行”,是确认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依据。

9.约定以贷款方先行偿还不能为前提的,为一般保证

《担保法》实施前,当事人约定贷款方先行偿还不能为前提的保证,依法应认定保证人承担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10.债务人到期未偿,由保证人代偿的,应属连带责任

保证合同约定在主债务人到期未偿借款时,保证人一接通知即应代为偿还的承诺,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

来源: 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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