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理财纠纷::委托炒股少资质,保本协议判无效,判返还投资款 ‖ 以案说法
发布时间:2017-08-25 0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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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某投资公司(甲方)与殷先生(乙方)签订《一年期保本委托协议A》,约定乙方将自有股票账户委托且仅委托甲方进行管理,甲方将作为乙方的受托人在委托账户内进行股票交易,委托管理资产总额为310万元。协议中保障条款约定,协议期满时,若委托交易账户亏损,甲乙双方需将已分配利润补回,亏损超出已分配利润的差额由甲方承担。
2014年9月,某公司向殷先生出具《欠条》,内容为:与殷先生于2013年9月签订委托协议,协议至2014年8月到期,出现亏损;我公司欠殷先生551 214元。随后,投资公司未给付殷先生前述欠款。
庭审中,投资公司称尚未取得金融类委托理财的相应资质。
点评:
投资公司与殷先生签订的《一年期保本委托协议A》性质系证券委托理财协议,但该投资公司未提交能够从事证券类委托理财业务的资质文件,且委托协议中的“保障条款”系该协议的核心条款,性质系保底条款,应属无效协议。因双方已就亏损的具体数额进行了确认,对损失的赔偿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据此,法院判决《一年期保本委托协议A》无效,投资公司返还殷先生上述损失款。
来源:搜狐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