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限行当如何征求意见
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规定,省区市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同时,草案新增加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之前,天津、杭州等地实行突然“限牌令”,引起社会的极大反响,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无论从权利的形式尊重,还是实质保护,避免“限牌限行”决策的随意性,都需要通过法定原则和必要的程序限制,让权力不再任性。
修改后的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没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从法律上讲,对于限行、限购,无论是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都是没有权力的,其实际上是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因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对限行机动车的行为进行立法规范,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制定,有望让机动车限行由红头文件调整上升到“限制法定”的原则上来。
程序正义才能让结果公平。机动车限行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与他们的出行权、财产权有着密切关系,对权利进行限制和约束,理应让其获得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也正是如此,包括物价调整在内的公共决策,把“召开听证会”作为一项必经程序,一方面从根本上避免了“半夜决策”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则从形式上实现了对权利的尊重。机动车限行“当征求意见”合乎于情,更合乎于法。
要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需要尊重权利的存在感;要实现社会法治,实现依法治国,需要对权力行为进行约束。实现职权法定,减少权力任性,离不开必要的程序限制。这种程序既要吸纳更多的人参与,又要作为一种必然的程序安排。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同的声音都有表达的机会,这本身就是最基本的权利满足。
没有知情权,就没有参与权,更没有监督权。因而,要解决社会参与和监督的问题,就必须让其知情权获得最大的满足。机动车限行当征求意见的“法定要求”,其最大的意义在于,通过“程序法定”的原则,让知情权获得了满足,并为后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打下坚实的基础。而以法律的方式为权利提供保障,也是法治建设的最终目的,并成为检验法治成色的一把标尺。
作者:唐吉伟德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