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行政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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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政法发〔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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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行政执法资格
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完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制度的通知》(辽政法发〔2011〕1号)和《关于做好全省行政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辽政法发〔2011〕8号)下发以来,各市政府法制办精心组织,统筹部署,全省行政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工作进展顺利。但在考务管理工作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行政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考场纪律
加强考务管理。各市组织行政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时,使用普通教室作为考场的,每个考场人数不得超过30人,每个座位间隔必须符合要求;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保证有一名以上监考人员是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每层考场设置流动监考人员。
严格考风考纪,加大责任追究。指使他人替考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3年内不准参加考试;对替考的行政执法人员,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在3年内不准参加考试;对交换答卷的,取消考试成绩,并在2年内不准参加考试;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取消考试成绩,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予以通报批评。
强化监考工作。对考试工作组织不利、考场设置不符合要求、考场秩序混乱的市法制办,对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的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由省政府法制办予以通报批评。
二、加大考试培训力度
各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对拟参加行政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的人员,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天;培训内容要涵盖《关于完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制度的通知》要求的范围,2013年起考试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和《辽宁省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知识内容。凡培训时间没有达到要求的,不予组织考试。
三、加强组织管理
各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在每年年初证件审验时制定年度考试安排计划,并在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安排培训考试。
考试结束30日内,市法制办形成行政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应考、实考人数,及格率,考场违纪情况处理等内容。对考试不及格需要补考的,重新上报考试计划并组织培训,各市不得自行组织补考。省政府法制办根据各地考试计划完成情况发放《辽宁省行政执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