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办法
发布时间:2011-04-20 16:20:00
作者:
来源:辽宁省法制办
一、省、市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办公室分别办理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应考人员的报名工作。
二、应考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因公外出或距离较远以及其他原因不能亲自报名的,可由他人代为申报。
三、报名时应交近期正面半身免冠1寸照片两张,如实填写准考证和应考人员登记表。
四、应考人员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应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五、省、市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合格的准予报名,并发给准考证。
六、应考人员在领取准考证的同时,必须按规定交纳考务费。
七、准考证遗失的,可在考前2日内重新申领。
八、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考前3日内将考试时间、地点通知应考人员。
九、违法本办法规定,拒发或滥发准考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