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04-20 1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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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省法制办
一、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成绩的50%:
1、携带寻呼机、移动电话、收录机、商务通、文曲星等物品进入考场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抢答试题的;
3、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仍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和手势的;
6、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有意在答卷上做出其他标记的;
7、使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8、在试题或者答卷上使用涂改液的。
二、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成绩,并在1年内不准参加资格考试:
1、夹带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2、抄袭他人答案的;
3、在试卷上故意填写他人姓名、考号的;
4、有第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三、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成绩,并在2年内不准参加资格考试:
1、传、接答案的;
2、交换答卷的;
3、强抄他人答案的;
4、有意让他人抄袭自己答案的;
5、利用无线通讯工具作弊的;
6、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的;
7、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8、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的。
四、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成绩,并在3年内不准参加资格考试:
1、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4、指使他人替考的。
五、违反本规定,省法制办将相关情况通报应考人员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暂扣、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建议其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