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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行政负责人要带头出庭应诉

发布时间:2016-12-23 10:08:00 作者: 来源:

近日,山东省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的全省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专题研讨会在德州举行,研究学习省政府近期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山东省各级各部门要在明确行政应诉主体、全程参与行政应诉案件、依法履行法院判决等多个方面改进加强政应诉工作。在不久的将来“民告官”将不再罕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将会成为常态。

这次研讨会一开始,德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传忠分享了他在一次行政诉讼中坐上被告席的经历和感受。德州某公司因在工业用地上建住宅小区,被市政府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该公司不服将德州市政府告上法庭。张传忠说,他坐上被告席后以亲身感受总结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愿出庭的三个原因:一是担心表现不佳,面子上挂不住;二是不掌握庭审流程,怕输官司;三是行政部门负责人出庭不是强制性规定,可由法制办代为出庭。目前,德州市要求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则上都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行政应诉工作按照“谁负责、谁应诉”的要求 确定应诉承办责任主体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行政应诉工作按照“谁负责、谁应诉”的要求,确定应诉承办责任主体。县级以上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为应诉承办主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作为共同被告的,应当以牵头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同配合。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承办原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机构和政府法制机构为应诉承办主体,分别负责原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政府法制机构为应诉承办主体;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参与旁听庭审等相关活动。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对应诉责任主体不明确的行政案件,根据应诉事项确定案件承办责任主体。其他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应诉承办责任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

同时《意见》指出,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界定, 按照“谁主管、谁出庭”的要求,推动被诉行政机关相应负责人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 政府法制机构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为涉及的具体业务的有关负责人应当主动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且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中至少要有一人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或熟悉相关工作的人员。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庭审前,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全面了解案情,认真研究案件,查找纠纷产生根源,确定矛盾解决方案,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开庭审理之前,做到“应诉不应付”。庭审中,应当积极履行应诉职责,依法主动做好调解和解工作,做到“出庭又出声”。庭审后,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发挥案件警示作用,规范行政行为。

要全面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提起行政诉讼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等方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任何障碍。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不判行政机关败诉。对于涉及信访、内部层级监督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规范制作答辩状,及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未按规定提交证据材料导致败诉的,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出庭人员要尊重司法审判人员,遵守法庭纪律、程序和法庭要求,不得中途退席、无故缺席;要规范语言,明确答辩重点,提升应诉技巧和能力,提高答辩举证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针对性强,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

《意见》指出,要合理确定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细化考核标准,不能单纯地考核行政应诉案件数、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不得硬性设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 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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