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规范网上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上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互联网,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并审查是否受理的活动。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法制办在辽宁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公布行政复议专用电子邮箱和公开电话。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所、邮政编码、通讯方式及邮箱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及邮箱地址;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二)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通过互联网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日期按申请人发出电子邮件之日计算;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按电子邮件到达指定邮箱之日计算。
第八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在补正期限内提交补正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于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进行书面确认。申请人书面确认后即为复议机关受理。
申请人可以拨打复议机关的公开电话查询复议机关是否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等信息。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专用电子邮箱:
lnzffzbfyc@163.com
行政复议公开电话:
024-86892989、86908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