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保护合法的行政行为
最近,著名媒体人士秦朔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秦朔朋友圈》(2016年6月20日)发表了《人的觉醒与中国再出发》一文,说在伦敦奥运会开幕前150天,他在英国伦敦访问时,当地人向他介绍,英国的各种街头运动“培养”了一批职业化抗议者,不少是流浪汉和无业者,谁组织游行都来。他们并非不能劳有所获,而是不愿劳动,为抗议而抗议,靠抗议为生。这些抗议者一切从本人喜好出发、凡我所欲皆合理、把一切问题的责任都归咎于社会和其他群体,唯独不和自己相联系。
由此他联想到了中国的一些社会问题,今天在中国,在公民权利保障不到位的同时,极端个人主义的倾向也日渐突出。比如,凡涉及PX、锂电池、垃圾焚烧、核电等项目的冲突,逻辑都一样:一上就反,一反就下,即使上项目的过程越来越科学,也摆脱不了凡闹必下的结局。那么,为什么日本、韩国、新加坡的PX项目与居民区近在咫尺却相安无事?新加坡的PX装置与居民区仅隔900米,日本横滨NPRC炼厂35万吨/年PX装置与居民区仅隔一条高速公路,美国休斯敦PX装置距城区仅1.2公里。再看垃圾焚化,澳门垃圾焚化中心选址距离澳门大学800米,焚烧处理后垃圾体积可缩减至原来的1/10,假如用填埋法,整个澳门半岛应该全被垃圾覆盖了。
他指出,中国今天的拆迁、上访、纠纷,很多是公权力的滥用,也有一些是私权利逾越法治的过度膨胀。有开宝马奔驰领低保、拿保障房的;有结了几次婚离了几次婚、一个屋子装上十几个户口,等拆迁补偿的;有夫妻闹离婚跑到工厂喝敌敌畏,不小心喝死了要工厂赔,工厂觉得不合理,家属就把棺材摆在县政府外,政府再逼着工厂赔的……
秦朔文章从一个角度告诉我们,在努力依法约束公权力的同时,我们还要在中国社会发育尚未成熟的条件下,确保政府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因此,有必要强调要保护政府的合法行政行为。
第一,立法机关在行政立法时应注意保护行政管理的效率。现代法治既然要反对无政府主义,就必然要求立法机关在行政立法时应注意保护行政管理的效率。例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复议、诉讼过程中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现在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政府每年都要有重大惠民实事工程项目,但如果公民法人对此不满,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个权利救济程序走完,则需要花费半年到一年的时间,这几乎会使政府每年的重大惠民工程无法在当年启动。这个问题需在立法层面考虑解决。
第二,立法机关应尊重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例外情况。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该“法无授权不可为”,但由于行政机关会遇到一些紧急情况,在没有法律授权、预算案许可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出于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需要,可以调整预算科目或向立法机关提出紧急拨款申请,立法机关应该予以支持。
第三,司法机关适度保持司法谦抑,对于某些一般性违法行政行为,可以根据利益衡量原则或通过追认、转换等方式维持其效力,从而使其达到有效的状态。
这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诉讼及行政程序立法所认可的一项特殊制度。例如,日本《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法院一方面可以宣布行政处分是违法的,但另一方面又可以依据公共福利原则,对行政处分不予取消。在学理上,这一规定被称为“事情判决”或“基于特殊情况的驳回判决”。还有一些国家的行政程序法对某些违法行政行为的追认和转换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行政行为效力应受保护,一经作出并送达即生效,相对人应严格遵照执行。阻碍执法、尤其是暴力抗法行为应受追究。
第五,媒体(包括主流媒体和自媒体)报道行政执法应该客观公正,不要一有冲突就对执法主体进行妖魔化处理。
现代法治既要防止专制主义,又要反对无政府主义,两者缺一不可。一般情况下应以防止专制主义为主,但我们也不能对由来已久的中国社会一盘散沙、缺乏公德的不良习惯视而不见。从政治家孙中山、毛泽东到学者梁启超、费孝通对这一问题都有所论述。孙中山指出中国社会一盘散沙现象异常严重,毛泽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即将诞生时强调“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梁启超批评国人缺乏公共道德,费孝通“差序格局”理论也指出国人没有公共利益概念。因此,怎样使合法的行政行为不因无政府主义、民粹主义而流产,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一个问题。